中国城镇住户调查UHS数据 (Urban Household Survey)2002-2009
格式:dta,包含调查手册和调查查方案
家庭成员 指调查期末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包括当期迁入(或出生)的人员,不包括当期迁出(或死亡)的人员。
家庭成员代码 调查户家庭中计为家庭人口的成员代码,在一个调查周期内每一家庭成员代码必须保持唯一。在调查期内退出调查的成员代码保留但不再调查,新进入调查的家庭成员在原来成员代码的基础上顺序增加。
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调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不要将其他人与申报人的关系当作与户主的关系。该项目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1.户主:指为其家庭成员所公认,在家庭事务中基本上起决定作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户主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不一定是户口本上的户主。当家庭被抽中确定为调查户后,调查人员应根据此定义经过实地调查确定户主,不能随便填写户主,也不能按一般习惯把家庭年长者定为户主或轻易用户口册上的户主定为户主。
2.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3.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4.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6.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7.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8.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9.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10.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家庭成员代码为“1”,填在第“1”列;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填在第“2”列;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若户主离开家庭或去世,其他成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应保留原家庭成员代码,并将与户主关系改为“1”。
户口状况
1.本市(县)非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的非农业人口。
2.本市(县)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的农业人口。
3.外地非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非农业人口。
4.外地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农业人口。
何时来本市镇居住 指被调查对象最近一次来本市镇居住时间,具体填年份。如果一直居住在本市镇则填本人出生年份。
民族
1.汉族:指被调查对象的民族成份属汉族。
2.少数民族:指除汉族以外的中国其他少数民族。
3.外籍人:指除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的人。
4.入籍: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
性别
1.男性
2.女性
出生年月 指被调查人的公历出生年月,用6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如197003。
文化程度 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调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以及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未达到上学年龄且未上学的儿童不填写文化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凡参加过扫盲班、成人识字班学习的人,不论是否毕业,也不论现在是否识字,都不记入未上过学者。达到上学年龄但暂未入校的儿童,可先填写“未上过学”,待正式上学时再改填“小学”。
2.扫盲班:指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包括在内。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包括在内。
6.中专: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7.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包括高职、高专,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8.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9.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凡经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学校注册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包括在内。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文化程度填报。
婚姻状况
1.未婚:指18周岁及(包括18周岁)以上从未结过婚的人。18周岁以下人员不填写婚姻状况。
2.有配偶:指被调查人已结婚,且调查时有配偶的人。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在调查时已办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结婚的人。
4.丧偶:指结过婚,但配偶已经去世,而且在调查时没有再结婚的人。
5.其他:指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婚姻状况。
开始参加工作年份 指就业者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份。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要填写。
就业情况 指被调查者目前的就业情况,也包括未就业者的身份状况。16岁及以上的被调查者填写就业或未就业身份情况,16岁以下已经就业的人员,也要按实际就业情况填写。以下为被调查者就业情况或身份状况分类:
1.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有控股单位职工,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2.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及其管理的部门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3.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经济、其他经济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4.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也被称为个体经营者(个体雇主与自营者),指个人或夫妻或与人合伙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或夫妻或合伙人共同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个体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城镇劳动者。已正常经营且有固定场所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者,就业身份也视同个体或私营业主。具体包括:
雇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雇用一人以上(但不包括家属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自营者: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除家属劳动者外未雇佣任何工作人员)自己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5.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也被称为个体被雇人员,指受雇于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由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主发给劳动报酬的人员。
6.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指离退休人员接受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并单独领取离退休金以外报酬的人。包括离退休后领取个体执照、从事个体劳动的人以及在所调查的月份内从事社会劳动时间超过半个月,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离退休人员。
7.其他就业者:指以上6部分以外的就业人口,包括没有固定性职业,在所调查的月份内从事社会劳动时间超过半个月,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人员。如从企业领取原料在自己家里进行生产加工、家庭拆洗缝补、家庭托儿、保姆、专门从事写作、绘画、信息、中介服务、股票证劵投资等获得收入的人员以及其他未领执照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劳动者。
初中、高中、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假期参加劳动,虽然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计算为就业人口。所取得的劳动报酬记入“其他劳动收入”中。
以下为未就业者分类:
8.在校学生:指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9.家务劳动者:指在劳动力年龄内,不打算就业,只在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
10.离退休人员:指已办理退休、离休、退职手续,依靠领取退休金生活的人。退休、离休、退职后又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应视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项。
11.丧失劳动能力者:指在劳动力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内,因心理、生理残疾和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12.待分配者:指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校学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等待分配不超过一年的也应记入此项。
13.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过去曾从事过有收入的工作,调查时没有工作,正在积极寻找工作,且如有工作机会能马上应聘的人。
注意,凡调查期间临时从事某种有收入的劳动,也正在寻找新工作的人,应视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项。
14.待升学者:指等待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为考大学而在家复习功课的高中毕业生。
15.其他:指除以上几种人之外的其他未就业人口。
行业 就业人员目前所从事工作的行业,即国民经济行业,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应按照行政上和经济上相对独立的单位来确定。行业分类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体从业人员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来划分,不按各单位所属的行政主管系统划分。例如,工业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市部,应划为商业,不应划为工业。个体劳动者从事工业品制造,应划为制造业,不应划为商业或其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共分为以下二十个门类:
1.农、林、牧、渔:指对各种农林作物的种植、畜牧饲养、渔业养殖的活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但不包括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14),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14)。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包括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及其他畜牧业。
渔业:包括海洋、内陆养殖和捕捞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为种植某种农作物,促进其生长或防止病虫害的活动、农场劳务承包人的活动、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农业服务活动;森林病虫、鼠、兽害的防治、森林防火等活动、森林管理站、木材检查站、治沙站等进行的林业服务活动、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宠物医院(诊所),对动物的检疫,为促进牲畜繁殖、生长、增加产量以及获得畜产品的活动、动物的配种(包括冷冻精液站、液氮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牧群检验、孵坊等;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养殖场等。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5)、水利工程的管理(14),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技术推广活动(13),农业研究单位以及农学家提供的服务(13),只提供农业机械,而不配备操作手的活动(12),林木检疫,林机检测等服务(13),对动物的检疫(13),牲畜检测、牧机监测、品种测定、饲料监测等服务活动(13),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活动(13)。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石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上或地下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料的所有辅助性的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活动列入(13)、为石油的运输而进行的管道作业列入(6)〕。主要有:煤炭开采、洗选、筛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及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指经过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是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制造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不包括建筑过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13)。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不包括向用户提供天然气、煤气、热气和水的服务(4)〕、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不包括邮政储蓄活动(10)〕。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包括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11)]、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不包括为连锁快餐店送货的服务,列入(6)]。
10.金融业: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机构跨行业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其附属机构应单独划分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如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典当、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不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列入(5),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列入(9),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列入(15)、房地产测绘,列入(13)。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保安服务、广告业、旅行社等。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包括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社会人文科学等研究与试验发展。指为了增加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即为揭示客观事物本质和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理论和新知识、探索科学发展的应用途径和方法,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试验活动。研究与试验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与服务业: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检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
地质勘查业:指对矿产资源、工程地质、科学研究进行地质勘查、测试、评估等活动。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水利管理业(如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等)、环境管理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公园管理等)。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如保姆、家庭护理、门卫、私人秘书等)、托儿所(不包括幼儿园)、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等。小区门卫如果属于物业公司,应归入“房地产业”。
16.教育:指国家、社会、私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活动。包括学前教育(如幼儿园、学前班)、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如职业技能培训、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等)。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指各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站、疗养院等。
社会保障业: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包括各种社会保障的登记,以及社会保障金的收取和发放等活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
社会福利业:包括干部修养所、养老院、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容遣散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照看帮助服务、红十字机构、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等。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
20.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的活动。包括联合国驻我国机构、国际金融组织驻我国机构、国际专业机构驻我国机构、地区性国际组织驻我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驻我国的机构。不包括外国新闻机构在我国的活动,列入(18)、外国银行在我国开办的机构,列入(10),外国公司在我国获准经营的机构,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办事处、联络处,列入(12)。
职业 指就业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职业。先填写该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然后再编码,具体工作应按当前实际从事的工作填报。例如:生产工人长期脱产搞统计工作,应登记为“车间统计员”。因伤、病、休假、脱产学习、企业调整而暂时未能工作的,应按原来从事的工种填报,学徒工按学习的工种填报。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担任行政负责人的人员。如果同时具有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则填行政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农林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教学人员;文艺、体育工作人员;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包括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无专业职称也无大学或中专文化程度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也归此类。
4.商业、服务业人员:包括售货、采购、供销、收购等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业人员。服务业人员包括服务员、售票员、幼儿保育员、厨师、导游员、生活日用品维修人员、其他服务性工作人员(如清理员、理发员、洗染织补人员等)。
5.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农业机械操作、狩猎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如农业局等农、林、牧、渔、水利管理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工段长及各种生产工人、设备操作工人、司机、船员、其他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7.军人。
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指上述7类以外的人员。
职业是按就业人员本人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这种分类不考虑行业,例如农场的炊事员和工厂的炊事员都是服务性工作人员。
仅供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