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2 | 万科A | 2002/1/23 | 1 |
600028 | 中国石化 | 2009/4/7 | 1 |
600019 | 宝钢股份 | 2001/3/15 | 1 |
000538 | 云南白药 | 2001/12/19 | 1 |
000004 | 北大高科 | 2002/4/29 | 1 |
备注:
一、什么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保障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雇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而遭受赔偿请求,导致的个人经济损失。
近年来,美国、欧洲及亚洲的知名企业财务丑闻接连爆发,全球司法在公司管治上的更多关注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出更严格、更广泛的管理标准,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随着国内相关立法及监管的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受诉的几率不断上升。同时,H股海外上市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国内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在海外受诉的风险明显增加。
- 监管力度加大
- 投资者的诉讼意识增加
- 对董事或高管提起诉讼作为谈判的策略
- 当董事已不再是一份优差;不少独董也感到其法律风险的增加,与其薪酬回报的不成比例
- D&O保险越来越普及
- 美国上市公司约95%已购买D&O保险
- 香港上市的公司约70%已购买D&O保险
风险转移
1) 董事、监事及高管把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人。
2) 当公司代董事、监事及高管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可把责任转嫁给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提高公司价值
1) 董事及高管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企业积极寻找发展机会。董责险使董事和高管无后顾之忧,有助于充分发挥经营潜能。
2) 独立董事责任重大,而对公司事务的有限参与使其风险增大。董责险可有效分散独立董事任职的风险,保持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吸引力
社会责任
当法律或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承担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赔偿责任时,往往因个人财力有限,可能导致起诉一方无法获得充分赔偿。董责险提供的赔偿限额能为起诉方提供充分的赔偿
1、最新一期的年报。如将上市,须提供招股书。如新成立,须提供商业计划
2、填妥及附有日期和签名的投保书
3、其它额外资料 (如需要)
4、与保险公司会面 (如需要)
案例一:
A是一家有国内背景的公司,总部设在香港,A 的首席执行官经验丰富,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在2004年,A的首席执行官跟美国一家资讯顾问公司B签了一个合作协议,让 B 成为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独家合作伙伴,但最后跟 B 的合作失败了。2004年底,B 在美国纽约法院向A及其首席执行官提出诉讼,指称:A违反合作协议项下对 B 的信托责任 、真诚及诚信,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商业秘密、与第三者合作、不给予B 作为合作伙伴应得的重要商业信息。
该案最终的赔偿金额为法律费用RMB 5,000,000、和解费用RMB 6,000,000,合计RMB 11,000,000
温馨提示:
未在国外上市不代表没有国外的诉讼风险!
一份全球范围的保单才能给您充分的保障!
案例二:
C公司成立于2002年初, 以传统互联网和短信为基础服务应用平台, 提供平台上的产品和服务。在2002年7月,C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集资大概一亿美元。2004年8月,C公司发表声明称,中国移动已经发出通知将对C公司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拒绝受理增加新产品和服务的申请,且在2004年底之前,中止联合推广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活动,C公司的ADR因此从6.39美元跌到5.33美元。2004年8月19日, C公司及三名董事被提出集体诉讼,被指控因提供具有重大性虚假及误导的招股书, 而违反美国1933证券法。
2005年9月的一篇报道称:C公司同意支付三千五百万美金作庭外和解。该报道说C公司应付集体诉讼已超过一年,已花了一百二十万美元,C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官司持续二年以上,最后费用可达到五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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